纺织品由于其本身的材质和结构特点,容易被点燃或是扩大火势而导致火灾。据统计显示,全世界由于纺织品引起的火灾数量约占火灾总数的一半,并且由地毯、服装等纺织品引发的火灾数量和死亡率都比其它缘故引起的火灾数量和死亡率高。因此,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纺织品的防火性能的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并对此制定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果纺织品达不到相应法规或标准规定的燃烧性能要求,将被这些国家禁止进口和出售。这些纺织品燃烧性法规和标准在保障国民人身安全的同时,也逐渐成为各国贸易壁垒的一种技术性手段。本章将对主要贸易国家的纺织、服装燃烧法规进行分析。
1 美国纺织品燃烧要求
1.1 美国织物易燃法案介绍
美国关于纺织品和服装易燃性的法令主要为《织物易燃法案》(Flammable Fabric Act-FFA)及该法令下的实施条例。FFA由美国国会于1953年颁布,并在1954年和1967年被两次修订。1972年,美国成立了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从此,CPSC负责制定和修改纺织产品易燃性相关标准,并对其强制执行。CPSC将FFA编入美国《联邦法规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第16卷中,即16 CFR part 1609,并于1975年制定主要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并规定未达到防火标准的纺织品和服装、地毯、乙烯塑料薄膜、儿童睡衣及床垫等产品将禁止进口到美国。FFA管控下的纺织品燃烧法规如下图所示:

1.1.1 16 CFR 1610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10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规定了纺织产品的燃烧测试方法,并设定了服用纺织产品需要满足的易燃性等级及警告要求。
A 适用范围
16 CFR 1610适用于所有天然纤维或合成纤维制成的织物,以及由这些织物制成的服装,服饰产品。同时该标准对于那些特殊织物及某些特定的产品提出了豁免要求。
a) 对帽子、手套、鞋袜以及夹层织物的豁免要求:
l 帽子:单独穿戴没有覆盖脸,脖子或肩膀
l 手套:小于14英寸且不是与服装链接构成的
l 鞋子:不是与服装链接构成的
l 夹层:服装里层和外层中间的夹层。
b) 对特殊织物的豁免要求:
l 织物克重大于2.6oz/yd2的光面织物(织物克重表示单位面积下织物的重量,2.6oz/yd2=88g/m2)。
l 以腈纶、改性腈纶、锦纶、涤纶、羊毛、烯烃类纤维纯纺或相互混纺而成的织物豁免测试(以上纤维与其他纤维的混纺织物不是豁免测试的产品)。
另外标准还规定,服装上装饰物大于取样面积的,需要做测试。
B 织物易燃性的测试及要求
16 CFR 1610要求分别对服用织物洗涤前后(1次干洗和水洗前后)的燃烧性能进行测试。测试时,应选择织物上燃烧快的方向来取样,采用45°燃烧法测试,并记录火焰的蔓延时间。
根据火焰蔓延的时间长短,16 CFR 1610将服用纺织品的易燃性分三个等级:1级为一般易燃性;2级为中等易燃性(该级仅针对绒面纺织品);3级为快速和剧烈燃烧。16 CFR 1610还规定,只有织物的易燃性达到1,2级后,才可用于制作服装,否则不可用于制作服装,并且禁止进口到美国。16 CFR 1610对织物的具体评级要求见表1。
表1 16 CFR 1610 样品评级标准
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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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面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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绒面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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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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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燃烧时间≥3.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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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燃烧时间>7.0s;
平均燃烧时间为0s~7s,无底布燃烧,存在表面速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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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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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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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燃烧时间为4.0s~7s,有底布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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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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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燃烧时间<3.5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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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燃烧时间<4.0s, 有底布燃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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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织物易燃性的警告语标示
根据16 CFR 1610的规定,对于只可干洗、只可水洗产品或是不能洗涤的产品通常无需按照标准中的洗涤程序进行干洗或水洗。但是,在装运和销售此类织物时,必须标有明确醒目的说明:“如果清洗或干洗,会有燃烧危险”。
1.1.2 CFR1615, 16 CFR1616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标准
16 CFR1615和16 CFR1616都是针对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测试标准。16 CFR 1615是尺码为0-6X的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标准,16 CFR 1616是尺码为7-14X的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标准。这两个法规除了适用的儿童睡衣尺码范围不一样外,对儿童睡衣的其他易燃性要求完全相同。
A 适用范围
16 CFR 1615和16 CFR 1616这两个法规适用于儿童睡衣,但不适用于尿布、内衣、婴儿服装和紧身服装。这四类产品应符合服用纺织品易燃性标准16 CFR 1610或聚乙烯塑料膜易燃性标准16 CFR 1611中的要求。
B 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测试及要求
16 CFR 1615和16 CFR 1616的标准中采用垂直燃烧法来测试儿童睡衣的易燃性,该方法通过对样本的平均烧焦长度和最大样本的烧焦长度来评估样本是否具有易燃性。
在对儿童睡衣的易燃性要求上,16 CFR 1615和16 CFR 1616规定,完整的儿童睡衣燃烧性能测试应分为三个阶段:面料量产阶段、服装打样阶段和服装量产阶段。面料量产阶段要求5000码面料作为一批,抽取样品进行检测。服装打样阶段要求在服装量产之前,对不同种类的接缝和装饰物的燃烧性能进行评估。服装量产阶段要求6000件(套)服装成品作为一批,抽取样品进行检测。16 CFR 1615或16 CFR 1616还规定在面料量产阶段或是服装量产阶段,需要考核产品50次水洗后的易燃性,并且只有当这三个阶段的测试都通过了,才算是符合了标准的要求。
C 儿童睡衣易燃性的标志标识要求
16 CFR 1615和16 CFR 1616规定各种儿童睡衣均应附有耐久性标签,并应符合CPSC发布的规则。同时标签上需注明某些试剂或处理会造成阻燃性降低等注意事项。
这些影响阻燃性的注意事项,需以突出、醒目的语句标注在永久性标签的反面,以便消费者看到。当产品放置在包装中销售时,如果购买者不易看到产品上的耐久性标签,则必须在包装上以突出、醒目、清晰的语句标注以上信息。
1.1.3 16 CFR 1611聚乙烯薄膜的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11是聚乙烯塑料薄膜的燃烧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类乙烯基薄膜。对于外层是塑料薄膜的纺织品或是可分离出来的塑料薄膜外层,也应采用16 CFR 1611的方法进行测试和评估。
在测试时,样品应分别沿经向和纬向各取5个样本,按照16 CFR 1611要求的方法测试,并计算样本的平均燃烧速率。当此速率不超过1.2 in/sec时,产品才算符合此标准的要求。
1.1.4 16 CFR 1630,16 CFR 1631地毯类产品表面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30和16 CFR 1631都是针对地毯类产品表面易燃性的标准。16 CFR 1630适用于单向尺寸大于1.83m,表面积大于2.23m2的地毯;16 CFR 1631适用于单向尺寸不大于1.83m,表面积不大于2.23m2的地毯。这两个标准,除了所适用地毯的尺码不同外,对地毯的燃烧要求基本相同。
这个两个标准都适用于家庭、办公室或宾馆使用的、未通过机械方法粘附的地毯或是小地毯。标准要求每个产品测试8个样本,至少有7个试样的烧焦部分在2.54cm(1.0in)范围内时,产品才算合格,同时规定经过阻燃处理的地毯或含有阻燃纤维的地毯应在地毯上标注"T"。
1.1.5 16 CFR 1632床垫和垫褥的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32是适用于有某种弹性材料或与其他产品组合的床垫产品。包括成人床垫、儿童床垫(包括便携式)、沙发床垫、折叠床垫、有轮的矮床垫、装有芯料的充水床垫和气垫床等,但不包括用于睡袋、枕头、不装芯料的充水床和充气床垫,以及儿童用品类衬垫,如:婴儿车垫、摇篮垫、婴儿背椅用垫和躺椅垫、梳妆台垫、折叠式婴儿车用垫、童床围栏缓冲垫等。
该标准要求:1)床垫表面应具备抗卷烟点燃性。一支香烟试验中,在床垫表面的任何方向上离香烟的炭化长度不超过2in(50.8mm)时,则该单支香烟的实验部位可判定合格。一般要求至少点燃18支香烟进行测试,只要有一个部位不符合该标准,则该床垫不合格。2)对于经过阻燃剂整理的制品应该在其标签上注明字母“T”。
5.1.1.1 16 CFR 1633床垫及成套床具的易燃性标准
16 CFR 1633关于床垫套装(床垫和床架)和床托防火测试。该标准与16 CFR 1632最大的区别是,16 CFR 1633采用的是明火测试。它要求:1)在30分钟的测试时间内,床垫或床垫套装的热释放量峰值不得超过200千瓦;2)在测试的最初10分钟内,总热释放量必须小于15兆焦耳。3)制造商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测试至少三个样品,如果有一个样品未能同时满足1、2)两项要求,则判定产品不合格。
1.2 CPSC加强燃烧测试证书的要求
CPSC早在2010年12月27日就公告,结束暂缓执行非儿童服装纺织品、地毯和乙烯塑料薄膜的证书要求,同时开始执行儿童睡衣易燃性第三方测试和证书要求。此次公告之后,CPSC开始对易燃织物法案(FFA)下的燃烧标准的全面提符合性证书(COC)的要求。关于燃烧测试和证书要求的生效时间及产品对应的标准如表2所示:
表2 2011更新后CPSC执行燃烧法规测试和证书要求的时间表
规则、标准或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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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儿童产品是否要求提供普通合格证书(G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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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产品是否要求提供基于第三方测试的合格证书(C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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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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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610
服装纺织品的易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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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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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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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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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611
聚乙烯薄膜的易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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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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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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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615、16 CFR 1616
儿童睡衣的易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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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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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7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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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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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630、16 CFR 1631
地毯类产品表面易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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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26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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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9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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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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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CFR 1632, 16 CFR 1633床垫和垫褥的易燃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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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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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16日之后制造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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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意味着自此之后:
1、所有非儿童服装纺织品、地毯、乙烯塑料薄膜和床垫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私营标签商:(1)必须继续保持产品全面遵守适用规定,(2)根据FFA中的相关法规要求提供普通符合性证书(GCC),以伴随每一种产品或产品的运装,以及(3)向零售商和分销商提供每一种产品的GCC,并在CPSC要求的情况下向CPSC提供GCC。
2、所有儿童服装纺织品、儿童地毯、乙烯塑料薄膜儿童用品、儿童床垫和儿童睡衣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或私营标签商(1)必须保持产品在CPSC认可的独立的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测试,(2)根据FFA法规要求提供基于第三方测试的符合性证书,即儿童产品符合性证书(CPC),以伴随每一种产品或产品的运装,以及(3)向零售商和分销商提供每一种产品的CPC,并在CPSC要求的情况下向CPSC提供CPC。
1.3 美国加利福利亚州的燃烧要求
除了以上美国国家层面的燃烧要求外,加利福利亚州具有适用于该州内燃烧标准——加利福利亚技术公告117(CTB 117)。CTB 117适用于评定软体家具中填充材料和纺织面料的燃烧性能。该标准是在充分研究火灾发生原因后,模拟实际起火场景,对样品进行香烟燃烧、火柴点燃和报纸点燃的测试。该标准全文总共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的内容如表3 所示。
表3 CTB 117燃烧法案内容
CTB 117
A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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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117 A章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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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填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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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117 A章节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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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片、碎块状弹性填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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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117 A章节第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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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的聚苯乙烯颗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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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B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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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B章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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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人造填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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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B章节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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碎布和松散面料/羽绒羽毛填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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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C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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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C章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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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填充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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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D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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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D章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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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填充物的香烟或火柴燃烧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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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D章节第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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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填充物的闷燃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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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E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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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B 117 E章节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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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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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CTI 解决方案(企业应对措施)
作为综合性、专业性的第三方检测机构,CTI是美国CPSC认可的实验室之一
2 澳大利亚燃烧要求
澳大利亚《2007 年贸易惯例(消费品安全标准)(儿童睡衣与儿童睡衣纸版)法规》(Legislative Instrument 2007 No 21; Trade Practices (Consumer Product Safety Standards) (Children’s Nightwear and Paper Patterns for Children’s Nightwear) Regulations 2007)规定采用标准AS/NZS 1249:2003 《减少着火风险的儿童睡衣与受限制日间服装》(Children’s nightwear and limited daywear having reduced fire hazard)来对儿童睡衣产品的燃烧性能进行管控。
另外,澳大利亚的各个州也都颁布了自己的技术法规来管控和约束纺织品服装的阻燃性能:西澳大利亚州(Western Australia)颁布了《公平贸易法令1987》(FAIR TRADING ACT 1987)和《公平贸易(产品安全标准)条例2001》(Fair Trading (Product Safety Standard) Regulations 2001);塔斯马尼亚州(Tasmania)颁布了《可燃性衣服法令1973》(Flammable Clothing Act 1973)以及根据此法案制定的《可燃性衣服条例2002》(Flammable Clothing Regulations 2002);新南威尔士州(New South Wales)颁布了《公平贸易条例2007》(Fair Trading Regulation 2007)。
这些法规及条理中主要对尺寸在00~14码之间的儿童晚装产品,采用的标准也是AS / NZS 1249:2003《减少着火风险的儿童睡衣与受限制日间服装》
2.1 AS / NZS 1249:2003《减少着火风险的儿童睡衣与受限制日间服装》
2.1.1使用范围
AS / NZS 1249:2003适用于尺寸范围为00—14码(依据AS/NZS 1182:1999标准《婴儿与儿童内外衣服装尺寸编码方案》)的儿童睡衣产品,例如睡衣、睡衣裤、睡袍、浴衣和婴儿睡袋等。
其中包括:
a)尺寸为00—2的针织连身装(all-in-ones),紧身部位占全部面积的80%及以上;
b)公认的、专门款式的睡衣;
c)尺寸为00—2的机织连身装(all-in-ones),以及尺寸为2以上、款式为睡衣的机织连身装;
d)常作睡衣用的宽松型的拳击式短裤;
e)有袖或袖窿开口的婴儿睡袋。
不包括:
a)主要由针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2,并且面料平方米克重大于280g/m2,明显白天穿着的连身装;
b)主要由针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2,并且面料平方米克重小于280g/m2,紧身部位小于全部面积的80%,明显白天穿着的连身装;
c)由机织物构成的尺寸为00—2的连身装,以及尺寸为2以上,款式明显不是睡衣的连身装;
d)通常作内衣的紧身款拳击式短裤;
e) T恤衫;
f)床单和毯子;
g)没有有袖或袖窿开口的婴儿睡袋。
2.1.2 测试方法
AS / NZS 1249:2003中用到2种测试方法:ISO6941 和ISO10047。
ISO6941的测试原理是将规定的燃烧气(丙烷或丁烷)所产生的规定点燃火焰施加于垂直纺织试样一定时间(10s),记录火焰通过位于一定距离的标志线之间的时间。
ISO10047的测试原理是用规定的火焰(丙烷或丁烷)将织物的毛绒部分点燃(1s),记录火焰蔓延到位一定距离标志线的时间。
2.1.3 产品分类
表4 根据睡衣特性和相应的燃烧性能,该标准规定了以下4类的儿童睡衣: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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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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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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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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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可燃性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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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6941和ISO10047两种方法测试,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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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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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降低燃烧性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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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O10047,并达到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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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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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针织织物,尺寸为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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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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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易燃性的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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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服装
l 织物的燃烧性状要求
火焰蔓延时间:当按ISO6941试验时,火焰蔓延时间在长度和宽度方向平均值应≥12秒,单个值≥10秒,该要求应该在洗涤前以及洗涤后都符合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的表面燃烧时间:当按照ISO 10047试验时,起毛或起绒织物,包括巴斯克紧身衣(Basque)洗涤后,其表面燃烧时间在10秒或以上。如果服装里子是起毛或起绒织物,且不符合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应在服装的较下边缘包括任何长度的袖子、腰部以下的所有开口部分、裤口,它们延伸至服装内部至少2.5cm处的地方,应该是无起毛或起绒的织物。
l 织物和装饰物的联合:
本标准要求应该对织物和装饰物的组合剪取试样进行试验,点火点(距试样底部20mm)在装饰物的底部边缘,试验按ISO 6941进行,点火时间10秒。
l 装饰物:
如果服装和装饰物的组合确认符合规定的火焰蔓延时间和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对装饰物的使用没有限制,否则对装饰物的使用有限制。
l 服装领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巴斯克紧身衣(Basque))
如果服装织物和领口附件的联合符合火焰蔓延时间和表面燃烧时间的要求,则它们的使用不受限制,否则服装领口部分任何其他的宽度和长度受限制(如使用)。
第2类服装
l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
表面燃烧时间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l 尺寸要求服装尺寸
应该符合第2类服装的要求。
l 装饰物
符合第1类服装。
l 服装领口部分的附件(不包括紧身服):应该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l 连接件(FASTENINGS)
上衣长度以下有连接件的服装应该确保下边缘内有15cm的包边(closure)。
第3类服装
l 起毛或起绒织物(fabrics with pile or nap)的表面燃烧时间
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第4类服装
l 起毛或起绒织物的燃烧性状要求
符合第1类服装的要求。
l 含有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腈纶纤维的织物的使用
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等于或大于50% ,质量小于130g/m2 , 以及服装中使用了这种织物,则服装的长度应该服从第4类服装的限制规定(具体查第4类服装的表格)。
l 装絮棉的织物
不符合第1类服装燃烧性能的装絮棉的织物,纤维素纤维、醋酯纤维或腈纶纤维的含量,或它们的混合物总含量,应小于50%。这种织物的外层也符合这个要求。
l 婴儿睡袋的底部设计成开放式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以及它们设计成用纽扣、或拉链、或拉带、或其他可再闭合的连接件,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开口的,应该符合本章的要求,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 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l 底部永久闭合的睡袋
有袖子的,或有臂开口的,有或没有前面或后面开口的,但是他们用固定设计的方法沿着底部或于底部交叉处永久闭合,或用机械接缝,这种婴儿睡袋不要求符合4.2或4.3条,但是标识为第4类服装,除非它们符合Section 1中关于第1类服装的要求。
2.1.4 标签要求
服装须附有显示符合相关要求的火灾风险信息标签。标签不仅涉及最终的衣物还包括在零售市场销售的用于制作睡衣的图样。
附在衣服上的标签需通过耐久性的测试。四种类别中不符合其中一种的可燃性以及设计限制规定的衣服和材料则不能作为睡衣出售。
表5 具体各类服装应标的火灾风险信息标签如下表所示: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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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风险信息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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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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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该印为白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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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W FIRE DANGER
(中文含义:低火灾风险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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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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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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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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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应该印为红底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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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RNING
HIGH FIRE DANGER
KEEP AWAY FROM FIRE
(中文含义:高火灾风险,请远离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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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加拿大易燃性要求
2011年6月正式实施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CCPSA) 取代了原《危险产品法》(HPA)第I部分并且提出了一个新的法律制度。CCPSA极大加强了对产品的安全性能管控,原HPA中对纺织品燃烧性能的要求被转移到《纺织品燃烧性能法规》和《儿童睡衣法规》中,且执行力度大大加强。
《纺织品燃烧性能规定》(SOR/2011-22) 规定了纺织产品,包括床上用品的燃烧性能;
《儿童睡衣规定》(SOR/2011-15) 规定了儿童睡衣必须符合的燃烧性能。
5.3.1 《纺织品燃烧性能规定》(SOR/2011-22)
5.3.1.1 适用范围
此规定适用于纺织纤维构成的纺织品和由纺织纤维构成的床上用品。
但不适用于以下产品:
(a) 尺码在14X及以下的儿童睡衣;
(b) 玩偶,毛绒玩具和软玩具;
(c) 婴儿床,摇篮;
(d) 游戏围栏;
(e) 儿童用伸缩门栏
(f) 地毯、毛毯和地垫;
(g) 帐篷,包括餐厅帐篷;
(h) 床垫
5.3.1.2 燃烧性能的最低要求
(1) 光面织物火焰蔓延时间必须大于3.5秒;
(2) 起绒织物火焰蔓延时间必须大于4秒并且没有基布点燃或熔化现象;
(3) 火焰蔓延时间必须大于7秒,且起绒织物没有基布点燃或熔化现象
5.3.1.3 测试方法
采用CAN/CGSB-4.2 No.27.5,纺织品测试方法--阻燃性能--45°法。测试5块大小为50cm×165cm的试样,综合判断结果。若是明显经过阻燃处理的产品,则需依据CAN/CGSB-4.2 No. 30.3洗涤干燥后再测试
5.3.2 《儿童睡衣规定》(SOR/2011-15)
5.3.2.1 适用范围
(1) 宽松睡衣,包括尺码14X及以下的睡衣,睡裤,睡袍,浴袍,家居服,不包括为7kg以下婴幼儿设计的睡衣,polo pajama以及为医院设计的睡衣
(2) 紧身睡衣,包括尺码14X及以下的除(1)中的睡衣,以及为7kg以下婴幼儿设计的睡衣,polo pajama以及为医院设计的睡衣。
5.3.2.2 测试方法和要求
(1) 紧身睡衣测试方法使用CAN/CGSB 4.2 No. 27.5,纺织品测试方法--阻燃性能--45°法。火焰蔓延时间必须大于7秒。
(2) 宽松睡衣,根据测试,必须满足
(a) 5个样品平均炭化长度不能超过178mm,且
(b) 最多一个样品炭化长度相当于样品全长(254mm)
(3) 经过阻燃整理的宽松睡衣,使用的阻燃剂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a)不得由于口服不超过500mg/kg体重的剂量,或皮肤接触不超过1000 mg/kg 体重的剂量,而引起急性致死;
(b)皮肤刺激性试验时,在规定时刻,不会引起平均级数超过1级的红斑或浮肿
(c)进行皮肤的致敏性试验时,当使用Draize法或Buehler法时,15%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当使用OECD试验指南No. 406中规定的五种其它试验方法中的一种时,30%以上的实验动物不会产生反应。
(d)进行诱变性试验时,不会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
(e)对致癌性进行试验时,不会致癌。
5.3.2.3 标签要求
经过阻燃处理的宽松睡衣必须有清晰易辨认的耐久性标签,其内容需包含
(a) 字眼”flame retardant”和”ignufugeant”
(b) 英语、法语双语标注睡衣的护理方法,尤其是清洗步骤,以保证产品不会因为接触某些试剂、或经受某种处理而降低其阻燃性。
信息来源:华测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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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TI华测检测 王萌 王焕莲(高级技术支持)